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kaiyun登录入口登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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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钦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的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水平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力争2026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突破73.04%以上。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严格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对各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探索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补贴资金适当倾斜部分重点机具,具体补贴额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争取国家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五)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县两级监督管理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一是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新机制,运用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直达机制,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兑付。二是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期兑付、兑付快的县(区)优先满足补贴资金需求,超期不兑付、兑付慢的县(区)相应减少或不再安排补贴资金。三是鼓励县(区)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补贴对象为在钦州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范围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文发布的2024—2026年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3个小类152个品目)。如有增减调整,自治区另行发文通知。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有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自治区另行发文通知。

  2024年12月31日前,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继续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82号)执行。新一轮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方案自治区另行发文通知。

  补贴操作实施流程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附件1要求执行。具体操作实施流程由各县区在自治区要求的框架内结合实际自定。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额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测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廉政警示教育。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落实对所辖县(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形成管理闭环,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二)加强提升服务效能。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通过推广使用电子设备App、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满意度。市级要加强政策实施情况抽查,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及兑付进度,督促加快使用和兑付补贴资金。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公开信息,严格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解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市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公开信息等专项指导。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部门联合查处和市际联动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区)每年12月2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自治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农业生产需要、资金供需实际,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全区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自治区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无相关产业的品目原则上不纳入补贴范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各市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向自治区提出补贴范围增减建议,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024年12月31日前,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继续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82号)执行。新一轮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1.专项鉴定产品。自治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自治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研究列入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通知,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积极参与省际区域技术支撑和工作协作,研究制定本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自治区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额一览表,并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结合全国和自治区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自治区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自治区视政策实施情况,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自治区将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相应调整部分机具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自治区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在收到调查情况报告后,应分析研判调查是否完备,调查核实分析是否准确,处理意见及依据是否恰当,确定是否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

  (一)资金分配。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自治区各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自治区各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使用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5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自治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积极争取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积极争取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规范的地区结合实际向国家申请参与试点,试点地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争取到试点的、试点成效好、潜力大的试点地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视研发制造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连续支持。创新试点相关工作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自治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地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文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自治区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治区农机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探索与农业生产条件、模式相近或相同省份共同组织开展机具投档审核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布投档结果。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自治区农机中心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鉴定站鉴定的产品,鉴定测试地点在广西区内的,不需再进行现场演示评价。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及其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合乎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乡镇(街道)或行政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