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kaiyun登录入口登录中国

  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要,确定我市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具体见附件)。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法律法规,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测算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全市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 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市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符合湖北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条件的补贴资金要通过湖北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拨付给补贴对象,并在服务系统来进行结算确认。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市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五)组织抽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专业农机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对于购机者在未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将购买的农机具转卖的,其转卖的农机具一律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按照工作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通过推广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补贴办理效率和满意度。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19号(湖北农业事业大楼23楼)邮编:430070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