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横罚字〔2023〕4号)
2023年5月25日现场检查,你猪场2014年6月18日获得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横县陶圩镇锦香塘养猪专业合作社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横环管批字〔2014〕2021年6月份对原传统旧猪舍进行拆除重建,重建为6栋配备“抽风机+降温水帘+自动刮粪机”的全封闭新式猪舍,常年存栏2495头肉猪,年出栏4990头肉猪养殖规模,与原环评批复文件对比养殖面积、
(一)《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5日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说明1份(2023年5月25日制作,证明你猪场重新建设现场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3年5月25日制作,证明你猪场重建后现状);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31日和6月25日制作,分别证明你猪场重建猪舍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投入生产、横县腾辉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和横县陶圩镇锦香塘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猪场2023年5月31日提供,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猪场2023年5月31日提供,证明你猪场经营主体);
(七)《关于横县陶圩镇锦香塘养猪专业合作社肉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横环管批字〔2014〕59号)1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31日提取,证明该猪场重建前的建设养殖规模);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1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30日摘录,证明牛蛙养殖项目按“畜牧业牲畜饲养031;其他”类别,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你猪场2023年7月11日提供,证明你猪场2023年7月11日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十)《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3年7月12日制作,证明对猪场进行执法后督察和整改情况)。
(十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十三批)摘录一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 24日提取,证明群众举报你猪场存在环境问题)。
你猪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横罚告字〔2023〕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陈述申辩权。你猪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
1.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3)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4)违法事实:未依规定备案,裁量等级取值1;(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取值1;(6)区域影响:县域,裁量等级取值1;两年来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7)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值0;(2)改正态度: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猪场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猪场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